芮城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库

[文件名称] :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文件文号]:芮政通字〔2022〕2号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状态] :长期

芮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芮政通字〔2022〕2号)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夏季大会战”>的通知》(运环委发〔2022〕1号)及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县中心城区东至华泰路,西至西矿路(含刘原村、兰原村),北至一级路(含永乐宫、铁家庄),南至工业大道。扩大的“禁用区”为以上四至合围区域。

  二、“禁用区”禁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种类

  (一)对行政区域内在用的、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检测合格后编码登记。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为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未予编码登记的,不得在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内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厂区(场站)等场所作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移动机械、场内作业车辆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的在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排放要求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2019年10月30号发布的《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五、本通告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芮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