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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07      信息来源: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近日,《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按照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夏季大会战”的通知文件及臭氧削峰攻坚方案要求,在原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禁用区”范围。现就《通告》的制定背景、扩大后的“禁用区”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种类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予以解读。

      问:《通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强化县城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按照《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夏季大会战”>的通知》(运环委发〔2022〕1号),要求在原划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用区范围。我局在2019年印发的《通告》(芮政通字〔2019〕3号)基础上,结合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通告(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通告(征求意见稿)》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同意,法律顾问审核,同时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最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定稿。

      问:扩大后的“禁用区”范围和区域是什么?

      答:扩大后的“禁用区”主要包括县中心城区东至华泰路,西至西矿路(含刘原村、兰原村),北至一级路(含永乐宫、铁家庄),南至工业大道。扩大的“禁用区”为以上四至合围区域。

      问: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种类包括哪些?

      答: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在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厂区(场站)等场所作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以及其他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移动机械、场内作业车辆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问:《通告》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排放要求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是由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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