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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芮城县推进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查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信息来源:芮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0583 发布时间 2024-05-24
    发布机构 芮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文号 芮卫字〔2024〕7号

      县医疗集团、县中医院、局相关股室:

             现将《芮城县推进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查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芮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芮城县推进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查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听民意办实事”项目推动用心办好民生实事的通知》(晋集中整治办〔2024〕1号)精神和《运城市推进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查费用高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运卫党组发〔2024〕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24年5月至12月,在全县医疗机构深入开展“检验结果互认”活动,以有效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少患者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为工作目标,推动我县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机制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成立“芮城县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医政股。

      组  长:薛  丽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尚英红  党组成员、副局长

      曹卫民  党组成员

      成  员:曹明明  县医疗集团院长

      李小进  中医院院长

      姚媛华  医政股负责人

      党宏轩  监察室负责人

      韩亚丽  中医办负责人

      马  娜  基层办负责人

      姚红梅  宣教股负责人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4年5月底前)。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对前期医疗机构内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对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1〕116号)《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集医疗机构检验项目有关信息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4〕49号)等文件,认真查找未按要求落实检验结果互认方面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纠建并举,完善制度。同时明确并及时公布辖区、本单位监督举报方式(包括负责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和邮箱等),确定专人受理群众举报。

      (二)实施阶段(2024年6月—10月底)。各级工作专班要加大督导指导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互认机构和互认项目信息,督促医务人员落实检验结果互认各项要求,积极反馈处理群众监督举报线索,确保举报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总结阶段(2024年11—12月底)。各医疗机构根据实施情况,对照经验做法,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拓展延伸我局下发的《芮城县“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实施方案(2023-2025年)》(芮卫字〔2023〕11号)文件中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提升患者体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四、互认机构和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要求,全县医疗机构均应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重点为全县所有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结果。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将根据各医疗机构检验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我县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和临床检验项目名单。在2024年度名单公布之前,以《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及项目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87号)和《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医疗机构医学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及项目(第二批)的通知》(晋卫办医函〔2023〕137号)为准。

      五、互认条件

      医疗机构常规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量项目精密度和定性项目符合率满足质量要求;参加前一年度室间质量评价且连续两次(或连续三次中的两次)成绩合格。未开展室内质控或室内质控不满足质量要求的项目不纳入互认,未参加室间质评或室间质评成绩不合格的项目不纳入互认。

      (一)拟互认的检验项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 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二)开展拟互认检验项目的临床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严格遵照执行。实验室要积极参加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控制室间化比对,持续提高检验质量;应通过临床检验质量指标监控和评估检验前、中、后关键环节的质量性能,并按要求参加外部评价。

      (三)拟互认检验项目应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且可满足质量要求,准确及时向质控组织报送室内质控情况。

      (四)拟在山西省内互认的检验项目应连续参加国家卫健委临床检验中心或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并成绩合格。

      六、互认方式

      (一)互认标识。已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注明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注明检测系统)和参考区间。已公布的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所列医疗机构应在可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并在报告单下部注明,“晋HR”为可在全省范围内互认的检验项目。

      (二)互认规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晋HR”标识的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已有检验结果时应在病历中记载,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每周统计接受互认的检验结果数量。

      (三)告知原则。对于符合《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等情形,确实需要重复检验的互认项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因诊疗需要,确实需再次进行检验的患者,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目的、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检验结果互认”是省、市、县“听民意办实事”重点项目,是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成立工作专班,确定责任部门和负责人,主要负责本单位督促落实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调查反馈患者投诉、报送检验互认工作进展等,确保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由机关监察室牵头负责,医政股、中医办、基层办分别负责处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患者举报投诉线索(科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见附件1),对项目推进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派驻纪检组处置。

      (二)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质量。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严格按照互认检验项目质量要求,规范开展检测,保证检验质量,落实互认项目标识。各医疗机构及时对接市临床检验质控部,负责对互认项目的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动态评估认定互认机构及互认项目,对互认项目进行飞行盲样考核,对于盲样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及项目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医政股。

      (三)加强宣传教育,化解矛盾风险。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投诉电话等关键信息,通过官网、官微、院内醒目位置等多种渠道进行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准确、便捷了解相关信息。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要求医务人员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接到患者投诉时,要及时处置、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对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重复检查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我局已将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周报告”工作机制,对项目进行“台账化”管理,对存在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日常督导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工作进展和成果,定期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和持续优化。各医疗机构每周四报送本周工作进展、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等情况(见附件2,首次报送时间为5月29日)。

      联系人:姚媛华

      联系电话:3022978

      电子邮箱:rcwsyz@163.com

      附件:1.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检验结果互认”监督反映方式.docx

      2.芮城县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情况表(医疗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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