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大王罚字〔2024〕2号
芮大王罚字〔2024〕2号
时间:2024-04-18 信息来源: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大王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某,性别:男;住址:芮城县大王镇南辿村二组;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大王镇南辿村二组;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30日,我镇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村民黄某在林区内上坟烧纸。3月30日,经镇领导批准,对大王镇南辿村二组居民黄某涉嫌在林区上坟烧纸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任艳兵、李磊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3月30日在林区上坟烧纸,引发火情。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再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属于在林区内上坟烧纸、引发火情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