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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陌南罚字〔2024〕2号

    时间:2024-04-12      信息来源:陌南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陌南罚字〔2024〕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芮城县东垆乡三十里铺前巷一号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4月1日早上9时13分,我镇接到村民匿名电话投诉,称有一辆水泥搅拌车沿路抛洒水泥搅拌物,接投诉线索后镇执法人员立刻赶到交警拦截现场(位于陌南镇东峪村沿山路半山)。经调查后发现,该水泥搅拌车车牌号为****,驾驶员为张某,车主为黄某某,车辆涉嫌遗洒车辆装载物,造成公路路面污染。4月1日,经镇领导批准,对芮城县东垆乡三十里铺前巷一号人黄某某,所拥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涉嫌遗洒车辆装载物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周欢、卫晓特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黄某某涉嫌遗洒车辆装载物,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辆所有权;

      4、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证明车辆拥有合法运输资格。

      5、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在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之规定,属于遗洒车辆装载物,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损坏、污染公路路面约8平方米,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较重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第六十九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千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经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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