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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时间:2024-02-29      信息来源:芮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投诉举报。

      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芮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受理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359-6378345,邮寄地址:芮城县大禹东街党政大楼芮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02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投诉举报,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的字样。

      五、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六、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举报: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不通畅的;

      (二)行政机关不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三)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受理、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投诉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等形式进行。

      八、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举报人)或者对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或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人信息记录和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资料的保管,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

      十一、各级受理机关收到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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