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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能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1-22      信息来源:芮城县能源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能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能源罚字〔20231

      被处罚人(单位): 芮城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址:   芮城县学张乡高寸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力斌

      企业代码(身份证号):91140830MA0GWPXM4L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310129分,芮城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所在光伏区域发生火灾事故。芮城县公安局成立了3.10”火灾事故调查专班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2023319日,芮城县公安局向我局移送“关于移送‘310’火灾事故问题线索的函”、现场检查照片3.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芮城县公安局移送相关资料结合企业负责人询问笔录,证明芮城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运行中存在如下问题:1输电线路缺乏固定装置,绝缘受损易引发输电线路短路起火2线路外绝缘管材无阻燃效果3未定人定岗定时开展巡查工作,消除隐患,引发芮城3.10”火灾事故。                                     

      证据: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身份;3、公安局移交现场检查照片及鉴定结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4、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1份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向 芮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永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芮城县能源局      

      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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