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门服务规范
时间:2023-12-08 信息来源:芮城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举措,真正解决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一)当事人因老、病、残、孕等原因行动不便或无法到场申请的;
(二)其他需要给予上门服务的对象。
二、服务区域
(一)不动产所在地范围内;
(二)其他需要紧急办理的特定区域。
三、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需委托一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到中心申请上门服务;
(二)受托人填写《上门服务申请登记表》;
(三)在不影响登记大厅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相关业务人员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上门服务时间,并提前告知申请人或受托人;
(四)按照约定时间,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上门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四、服务要求
(一)上门服务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二)按规定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并通过交谈目测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三)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前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手续,确保一次上门服务即可完成;
(四)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做好上门服务记录;
(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不得故意拖延、刁难办事群众;
(六)市区范围外上门服务的需经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七)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吃请、礼物。
五、不能提供上门服务的几种情形
(一)服务对象思维不清、听力障碍,既无法用语言交流,又无法进行文字交流,目测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上门地点为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或其他医院的传染病科室、精神病科室的;
(三)服务区域存在环保、治安等安全及健康警示的。
(四)看守所、监狱等限制人身权利的(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予以协助的除外)。
(五)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上门服务的其他情形。
附件: 上门服务申请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