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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上门服务规范

    时间:2023-12-08      信息来源:芮城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举措,真正解决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一)当事人因老、病、残、孕等原因行动不便或无法到场申请的;

      (二)其他需要给予上门服务的对象。

      二、服务区域

      (一)不动产所在地范围内;

      (二)其他需要紧急办理的特定区域。

      三、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需委托一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到中心申请上门服务;

      (二)受托人填写《上门服务申请登记表》;

      (三)在不影响登记大厅日常工作的前提下,相关业务人员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上门服务时间,并提前告知申请人或受托人;

      (四)按照约定时间,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上门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四、服务要求

      (一)上门服务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二)按规定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情况,并通过交谈目测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三)告知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前办理其他相关业务手续,确保一次上门服务即可完成;

      (四)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做好上门服务记录;

      (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不得故意拖延、刁难办事群众;

      (六)市区范围外上门服务的需经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七)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吃请、礼物。

      五、不能提供上门服务的几种情形

      (一)服务对象思维不清、听力障碍,既无法用语言交流,又无法进行文字交流,目测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上门地点为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或其他医院的传染病科室、精神病科室的;

      (三)服务区域存在环保、治安等安全及健康警示的。

      (四)看守所、监狱等限制人身权利的(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予以协助的除外)。

      (五)有必要终止或暂停上门服务的其他情形。

      附件: 上门服务申请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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