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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芮城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24      信息来源:芮城县教育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1305 发布时间 2023-10-24
    发布机构 芮城县教育局 文号 芮教字〔2023〕17号

    各校(园):

      现将《芮城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芮城县教育局

      2023年8月28日

      芮城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规范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确保全县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芮城县教育局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财教〔2019〕99号)等上级关于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按照芮城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蔡林权   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王振峰   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刘  波   教育局计财股股长

      王克杰   教育局教育股股长

      姚金斌   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股长

      牛丽英   教育局幼教股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波兼任。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教育扶贫政策,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体系,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帮扶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教育资助,让所有学生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三、资助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四、资助范围及标准

      所有学段符合资助范围内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必须优先资助,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还要将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一)学前教育资助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幼儿园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学前三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按照1000元/生/年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和特教学校中具备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资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资助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公民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具备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山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资助标准为风陵渡中学1400元/生/年,芮城中学和陌南中学1200元/生/年,博立中学800元/生/年。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具备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高中学生。资助标准为第一档3000元/生/年,第二档2000元/生/年,第三档1000元/生/年。

      (四)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   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学生免除学费。职业高中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普通技工学校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普通中专体育、艺术类专业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的标准和实际学制免除学费。

      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五、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提供国家扶贫系统 APP困难家庭认定截图或扶贫系统中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信息情况统计表”,并加盖乡镇或以上国家扶贫机构公章。

      (二)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提供含有监护人(或户主)姓名且在有效期内的“低保证”原件。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证件原件。

      (四)残疾学生

      提供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残疾证”原件。

      (五)孤儿

      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孤儿证原件;或者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其(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证明材料。

      (六)其他情况

      非上述五类重点保障对象,提供能证明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的相应材料(如残疾贫困家庭、烈士子女、单亲家庭、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突发事件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并出具由调查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调查报告。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享受困难学生资助

      1.不具有芮城县正式学籍的学生。

      2.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时间要求等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3.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或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六、申请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

      各学校于每年9月开学后受理新学年资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领取《芮城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评审

      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认真负责的评议审核。

      (三)公开公示

      各校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公示表,张贴于学校醒目位置公示5天,并公布学校监督电话和教育局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汇总表等资料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核增与核减

      每学年期中阶段如有核增核减或其他变动情况,需按规定流程上报资助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备查。

      七、资金拨付发放    

      教育局向财政局申请后将国家资助资金下拨至各中心校(园)或民办校指定账户,由各校(园)通过代发银行直接支付于受助学生账户。支付结束后,由代发银行为学校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发放回单,学校审核无误后,原件留存学校存档,复印件加盖学校财务公章后交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资料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的资助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资助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四)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学生资助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均需保存五年以上备查。教育主管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资金的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搞平均分配,轮流坐庄,人情关系发放或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款及资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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