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古罚字〔2023〕2号
芮古罚字〔2023〕2号
时间:2023-05-30 信息来源: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当事人基本情况:
焦**,男,芮城县古魏镇**村人,联系方式:1******,身份证号:14272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23日我镇执法人员接到上级部门举报,当事人焦**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3月24日,经镇领导批准,对芮城县古魏镇**村焦**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杨庆峰、王泽雷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焦**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属于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2023年 3 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