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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乐镇人民政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永乐当罚字【2023】1号

    时间:2023-05-05      信息来源: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永乐当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吉某某,性别:男;住址:芮城县永乐镇永乐村岳村自然村;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永乐镇永乐村;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1月12日,我镇执法队接到电话举报,举报当事人吉某某拒不清理门前“四堆”。2月12日,经镇领导批准,指派张俊峰、庞子龙负责对吉某某拒不清理门前“四堆”一事进行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1月12日门前“四堆”仍未清理。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查登记表;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第1项第2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规定,属于随意堆放垃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消极不配合,在经过较长时间教育后才认清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属于较重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当场收缴。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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