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垆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3号
芮东垆责罚字[2023]3号
时间:2023-04-21 信息来源:东垆乡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3号
杨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址: 东垆乡崔家村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 在承包的东垆村河滩地焚烧树叶杂草 。上述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内将罚款缴纳至 芮城县财政局罚没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芮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 永济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垆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