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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芮城县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3-31      信息来源:芮城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0430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 芮城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芮应急字〔2022〕10号

    各工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芮城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芮城县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芮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芮城县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6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芮城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冶金工贸企业,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四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五条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风险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 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第七条 生产工艺涉及金属冶炼、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浇注)、工业煤气生产(使用)、空分装置、爆炸性粉尘、涉氨制冷、第一批轻工重点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起评等级为B类,其他企业起评等级为C类。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危险灾害程度、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情况等,综合评定该企业等级。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各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报信息,综合评定该单位分类等级;

      (三)在政府网站公示初次分类结果;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布初次分类结果。

      第三章 分类调整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

      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降低一类。

      (一)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一级的(金属冶炼企 业初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除外);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上调一类。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 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其他应当上调风险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直接上调为A类。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 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对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部 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给予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给予上调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自 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类别。

      第十四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两年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冶金工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

      (二)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对象确定不同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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