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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1-16      信息来源:古魏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古魏罚〔2022〕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陈某立,男,芮城县古魏镇太安村二组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2月24日,我镇接到芮城县环保局交办太安存在三烧现象,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陈应立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12月24日,经镇领导批准,对芮城县古魏镇太安村陈某立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王泽雷、刘耀君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陈某立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 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2年12月25日,我镇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芮古魏罚告〔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镇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属于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罚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下列指定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赃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芮城农商行营业部

      户  名:芮城县财政局

      账  号:654103010300000000613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2022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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