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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乡镇执法车辆使用监管制度

    时间:2022-08-05      信息来源:芮城县司法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执法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执法车辆是指县政府为10个乡镇统一采购,用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驾驶员指乡镇指定1-2名驾驶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在职持有驾驶证的公职人员。

      第四条 乡镇执法车辆的管理使用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乡镇执法车辆由各乡镇具体负责管理,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车辆使用、维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车辆执行外出审批登记制度。因工作需要开展执法活动时,到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登记,报备用车事由、车辆去向、驾驶人员、预计返回时间等信息,由执法队副队长同意,队长审批。禁止未经队长批准私自驾驶执法车辆外出。

      第七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实行封车制度,除应急使用开展执法活动外,应将执法车辆停驶封存在各乡镇指定位置。

      第八条 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加一切非公务活动。

      第九条 各乡镇将执法车辆运行与维护费用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执法车辆的加油和日常维修到乡镇指定地点进行,费用实行乡镇统一结算。

      第十条 执法车辆的使用保养应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出现故障或其他安全隐患时,驾驶员应及时向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报告,消除故障隐患,提高车辆的运行质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的罚款、扣分等后果;

      (2)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第十二条 驾驶或乘坐执法车辆应时刻坚持执法者必先遵纪守法的原则,严禁非公务用途出入各类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车辆停放应选择合适场地,不得出现影响乡镇执法干部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车辆使用过程发生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原则,既要严肃追究驾驶员的直接责任,也要追究乡镇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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