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时间:2022-05-23 信息来源:古魏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古魏镇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一、古魏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及时公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下列执法信息应当依法主动公示:
(一)乡镇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魏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一、镇人民政府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二、古魏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古魏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二)扣押财物的;
(三)强制拆除的;
(四)代履行的;
(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五、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
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未经古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古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一、古魏镇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
三、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镇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四、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古魏镇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标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