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时间:2021-09-24 信息来源: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公安局 |
事项类别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
办理条件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1、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2、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3、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4、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5、设置报警装置; 6、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7、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
申办材料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部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4、《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注明视频设备、消防设施位置);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 |
办理方式 |
直接取消审批 |
事项编码 |
000109027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公安局 |
事项类别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一)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措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
申办材料 |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应急消防部门发放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和的证明文件,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六)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行政确认效力-撤销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组织现场审查、单位整改补正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需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09026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公安局 |
事项类别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设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2、《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
申办材料 |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二)《特种行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审核表》,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具备(或租赁)核发、固定、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具有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行政确认效力-撤销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需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709027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公安局 |
事项类别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
办理条件 |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材料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附件1; 2、文化部门批准同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查意见书》附件2(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3、加载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拟退,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拟留,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法定代表人一寸彩色照片(原件一张拟留);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 6、网吧方位图、平面图、网络拓扑图(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拟留); 7、已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实行告知承诺)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撤销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需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31024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
办理条件 |
1、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和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 3、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4、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网上受理(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优化审批服务) (备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审批改为备案) |
办理流程 |
受理-现场勘验-审批-出证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商事登记行政审批窗口 |
事项编码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烟草专卖局 |
事项类别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芮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
办理条件 |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申办材料 |
①烟草专卖零售类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初审、现场审核、复审、决定、办结 |
办理时限 |
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五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由片区市管员送达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烟草行政审批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13003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设立依据 |
财政部80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办理条件 |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办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39014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
办理条件 |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5800-A-07700-14083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设立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办理条件 |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3003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
办理条件 |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直接取消审批 |
|
|
|
|
事项编码 |
000123004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设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办理条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办材料 |
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各科室诊疗护理常规 11.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急救中心、急救站提供)(非必要) 12.承诺书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2011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办材料 |
10.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现场绘制,容缺后补)、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1.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12.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13.网络专线服务协议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2013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设立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12条 |
办理条件 |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立: |
申办材料 |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评意见书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2015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设立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
办理条件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3001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50项 |
办理条件 |
3、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33002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设立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办理条件 |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申办材料 |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消防审核意见书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33003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办理条件 |
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办材料 |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19005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
|
办理条件 |
《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众河道整治规划、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所在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第五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采砂河段、所在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河段、开采量、时间、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获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农民及河道两岸防护区的公民自产自用,需要开采少量砂、石、土料的,可持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证明,直接向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河道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开采并免交采砂管理费。 |
|
申办材料 |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它相材料;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4.工程性采砂需附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5.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行政确认效力-撤销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18003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道路旅客运输站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办理条件 |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18021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
办理条件 |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申办材料 |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10、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审批改为备案)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 |
事项编码 |
141018013W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办理条件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072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
|
设立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办理条件 |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
|
申办材料 |
1.《生鲜乳准运许可证》申请书 2.驾驶员驾驶证和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证明 4.生鲜乳质量安全培训证明 5.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6.运奶车辆(带奶罐)前、后、左、右四寸照片各一张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075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办理条件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申办材料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209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
|
办理条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
申办材料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5.设施设备清单 6.管理制度文本7.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073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设立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
办理条件 |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
申办材料 |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200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
|
办理条件 |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
|
申办材料 |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简介、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200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申办材料 |
1、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2、品种特性介绍 3、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 6、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7、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现场领取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187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
||
办理条件 |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
申办材料 |
1.蜂、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蜂、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蜂、蚕种保藏和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及其彩色照片 4.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5.经营的蜂、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
|
|
||
事项编码 |
000120187000 |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
事项类别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
|
|
办理条件 |
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本。生产一代杂交种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原种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开展蚕种冷藏浸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3、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原蚕饲养和蚕种生产的“防微”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4、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园或者相对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基地和设施设备。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经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原蚕饲育基地应远离高氟、高硫、农药等污染源,年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40亩以上,单批每饲养1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15 m2以上、贮叶室2.5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详见附件1);5、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品种选育、种性保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年生产1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20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2)。6、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1)、(2)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4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冷藏10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二)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3)。3、具有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
|
|
申办材料 |
1.蜂、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蜂、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蜂、蚕种保藏和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及其彩色照片 4.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5.经营的蜂、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 |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
办理时限 |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
事项编码 |
000120208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
办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
申办材料 |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4、管理制度文本 5、执业兽医师或乡村兽医资格证或学历证明 6、奶牛场、种畜禽场还需提供饲养人员健康证明 7、人员情况 8、书面申请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177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
|
办理条件 |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办材料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的说明资料5、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证 6、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7、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031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具备水域滩涂养殖条件 |
|
申办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水产养殖许可申请书(包括养殖品种、地点等,加盖村委、乡镇公章); 3、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4、与第三方有厉害关系的,同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文件;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2002900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
|
办理条件 |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
申办材料 |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3.能说明苗种繁育亲本质量的证明资料(亲本引进时间、来源地、使用年限、引进数量、规格及亲本质量情况 4.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学历、资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000164080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事项类别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
办理条件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
申办材料 |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3、与草原补偿费和安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补偿协议 |
办理方式 |
直接取消审批 |
事项编码 |
000139014000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新闻出版局 |
事项类别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变更审批 |
设立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办理条件 |
|
申办材料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结果送达 |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
事项编码 |
5800-A-08300-140830 |
|
审批部门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
事项类别 |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
|
设立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 |
|
办理条件 |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
申办材料 |
山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登记表 |
|
办理方式 |
现场申请(审批改为备案)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 |
|
办理时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结果送达 |
现场领取 |
|
受理地址 |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