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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时间:2021-09-24      信息来源: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审批部门

                  芮城县公安局

    事项类别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项;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办理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

    1、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2、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3、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4、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5、设置报警装置;

    6、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7、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申办材料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部门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4、《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注明视频设备、消防设施位置);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特种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

    办理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事项编码

    000109027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公安局

    事项类别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

    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措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申办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应急消防部门发放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和的证明文件,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六)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行政确认效力-撤销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组织现场审查、单位整改补正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项编码

    000109026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公安局

    事项类别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项;

    2、《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申办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二)《特种行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审核表》,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联系方式等。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具备(或租赁)核发、固定、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具有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行政确认效力-撤销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项编码

    000709027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公安局

    事项类别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办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拟留)附件1;

    2、文化部门批准同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查意见书》附件2(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3、加载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拟退,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拟留,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法定代表人一寸彩色照片(原件一张拟留);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

    6、网吧方位图、平面图、网络拓扑图(复印件各一式一份拟留);

    7、已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撤销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需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安局行政审批窗口

     

    事项编码

    000131024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食品经营许可证

     

    设立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办理条件

    1、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和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

    3、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

    4、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申办材料

    1. 健康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2. 身份证复印件
    3.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办理方式

    网上受理(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优化审批服务

    (备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审批改为备案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勘验-审批-出证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商事登记行政审批窗口

     

     

     

    事项编码

     

    审批部门

    芮城县烟草专卖局

    事项类别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芮城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办理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办材料

    ①烟草专卖零售类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现场审核、复审、决定、办结

    办理时限

    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五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由片区市管员送达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服务大厅烟草行政审批窗口

     

     

     

    事项编码

    000113003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设立依据

     财政部80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39014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设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办理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办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 法人身份证
    5. 房屋平面图
    6. 章程、组织机构、管理机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5800-A-07700-14083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设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办理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 营业执照
    2.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 法人身份证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3003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办理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申办材料

    1. 设置申请书
    2.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选址报告
    4. 建筑设计平面图
    5. 承诺书

    办理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事项编码

    000123004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设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3.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4. 基础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
    5.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7.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8.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 医疗机构各科室拟注册人员名册(编号、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执业范围、证书编号、工作科室、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各科室诊疗护理常规

    11.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急救中心、急救站提供)(非必要)

    12.承诺书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2011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设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申办材料

    1. 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 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米)
    6.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7.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8.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9.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10.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现场绘制,容缺后补)、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1.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12.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13.网络专线服务协议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2013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设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第12条

     

     

     

     

     

     

     

     

     

    办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立: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申办材料

    1.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评意见书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2015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设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条件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申办材料

    1. 设立申请书
    2.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登记表
    3.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6.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3001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一)第50项

     

    办理条件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3、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名册
    4. 拟开展此项服务的仪器、设备清单
    5.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33002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设立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办理条件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 申请书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消防审核意见书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33003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2、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申办材料

    1. 申请书
    2. 活动方案
    3.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19005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河道采砂许可证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办理条件

         《山西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众河道整治规划、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河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所在河道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第五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采砂河段、所在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河段、开采量、时间、范围、深度、路线、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以及负责人,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运砂、石、土料的单位和个人,获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农民及河道两岸防护区的公民自产自用,需要开采少量砂、石、土料的,可持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证明,直接向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河道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开采并免交采砂管理费。

     

    申办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它相材料;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修改过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

    4.工程性采砂需附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5.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行政确认效力-撤销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18003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道路旅客运输站许可证

    设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申办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3、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实行告知承诺)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

     

    事项编码

    000118021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办理条件

    1.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4、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申办材料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10、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审批改为备案)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

     

     

    事项编码

    141018013W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办理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运输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办材料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 车辆证件
    5.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072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设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条件

    (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

    (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

    (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申办材料

    1.《生鲜乳准运许可证》申请书

    2.驾驶员驾驶证和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证明

    4.生鲜乳质量安全培训证明

    5.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6.运奶车辆(带奶罐)前、后、左、右四寸照片各一张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075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条件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人员一览表、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4.员工聘用合同(合同后加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方位示意图、内部平面布局图;
    6.经营场所使用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7.经营场所使用房屋房产证明复印件;
    8.企业兽药GSP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9.已办理的兽药企业还需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所经营兽药的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材料(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所经营兽药品种的产品目录及批准文号复印件);
    11.各种管理制度文本。

     

    申办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人员一览表、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4.员工聘用合同(合同后加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仓库方位示意图、内部平面布局图;
    6.经营场所使用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7.经营场所使用房屋房产证明复印件;
    8.企业兽药GSP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9.已办理的兽药企业还需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所经营兽药的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材料(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所经营兽药品种的产品目录及批准文号复印件);
    11.各种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209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办理条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办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5.设施设备清单 6.管理制度文本7.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073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设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办理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申办材料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组织现场审查、单位整改补正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200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办理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设备。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筛选、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简介、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7.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200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办材料

    1、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2、品种特性介绍

    3、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5、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

    6、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7、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187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条件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申办材料

    1.蜂、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蜂、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蜂、蚕种保藏和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及其彩色照片

    4.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5.经营的蜂、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187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办理条件

     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本。生产一代杂交种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原种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开展蚕种冷藏浸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3、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原蚕饲养和蚕种生产的“防微”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4、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园或者相对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基地和设施设备。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经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原蚕饲育基地应远离高氟、高硫、农药等污染源,年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40亩以上,单批每饲养1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15 m2以上、贮叶室2.5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详见附件1);5、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品种选育、种性保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年生产1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20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2)。6、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1)、(2)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4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冷藏10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二)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设备(见附件3)。3、具有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经营范围跨地级市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跨县(市、区)的应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经营范围不跨县(市、区)的应具备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4、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申办材料

    1.蜂、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蜂、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3.蜂、蚕种保藏和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及其彩色照片

    4.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5.经营的蜂、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208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办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4、管理制度文本

    5、执业兽医师或乡村兽医资格证或学历证明

    6、奶牛场、种畜禽场还需提供饲养人员健康证明  7、人员情况

    8、书面申请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177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的说明资料5、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证 6、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7、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031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具备水域滩涂养殖条件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水产养殖许可申请书(包括养殖品种、地点等,加盖村委、乡镇公章);

    3、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4、与第三方有厉害关系的,同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文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20029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申办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3.能说明苗种繁育亲本质量的证明资料(亲本引进时间、来源地、使用年限、引进数量、规格及亲本质量情况

    4.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学历、资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理结果送达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涉农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000164080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办理条件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申办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3、与草原补偿费和安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补偿协议

    办理方式

                 直接取消审批

     

     

    事项编码

    000139014000

    审批部门

    芮城县新闻出版局

    事项类别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设立、变更审批

    设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1. 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 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办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 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 法人身份证
    5. 房屋平面图
    6. 章程、组织机构、管理机制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优化审批服务)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受理地址

    芮城县政务大厅社会事务窗口

     

    事项编码

    5800-A-08300-140830

    审批部门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事项类别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九条

     

    办理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申办材料

    山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登记表

    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审批改为备案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涉及收费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受理地址

    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事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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