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区“禁煤区”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3-10 信息来源: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区“禁煤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用于指导芮城县城区内居民规范使用清洁能源,遏制高污染燃料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目前,《通告》已形成草案,为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共识,提高通告成果质量,保证《通告》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现将《通告》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和意见征集,热忱期待各界人士及广大群众参与,并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4月11日,公示期30日。
二、公示方式:芮城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三、意见反馈:
1.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政府网站、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反馈。
2.邮寄地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302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设立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3.电子邮箱:ruichengfenju@163.com
4.联系电话:0359-3022810
附件: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区禁煤区的通告(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防治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要求,在县城建成区及城乡接合部周边范围内划定“禁煤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北至一级路(含永乐宫、铁家庄)四至围合区域。
二、禁用:在“禁煤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煤区”内除经核准的集中供热(汽)和燃料用煤企业外,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中禁止使用燃煤等国家确定的高污染燃料。严格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替代燃煤进行生产经营和取暖过冬。
三、禁运:“禁煤区”内除集中供热(汽)和燃料用煤企业外,任何车辆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燃煤及煤制品。
四、禁储:“禁煤区”内除集中供热(汽)和燃料用煤企业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及煤制品。
五、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及煤制品。
六、严格管理、从严查处。县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禁煤区范围内的乡(镇)、社区依法做好禁煤管理。能源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禁煤区”禁煤管理工作。
七、强化监督:举报电话0359-3022810。欢迎广大群众监督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