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2-13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古罚〔2025〕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某某,性别:男;联系方式:1*******;籍贯:芮城县古魏镇康庄社区;身份证号:14*********。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月22日,我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某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进行烧纸祭祀,经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王某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1月22日,经镇领导批准,对芮城县古魏镇康庄社区王某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刘耀君、吴旋音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王某某存在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5年1月22日,我镇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芮古魏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镇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违反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之规定,属于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