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阳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时间:2025-02-10 信息来源:阳城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阳城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阳城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高某某,女,芮城县大王镇双桥村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月19日,我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高某某在林地边缘烧纸祭祀;涉嫌违反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之规定,1月20日,经镇领导批准,对高某某在林区边缘祭祀用火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杨佳庆、沈轲轲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高某某在祭祀过程中野外用火,导致出现失火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属于涉嫌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从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阳城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阳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