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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时间:2024-07-09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山西龙河湾旅游康养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口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口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     地址:古魏镇学府西街

      你(单位)2023年5月未经批准先占用大禹渡村南草地16.76亩用于修建禹王台太空舱度假休闲湾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处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非法使用草地面积16.76亩。按每亩1000元罚款,计人民币167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到农商行南卫银行(账号:65415101030000000033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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