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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时间:2021-02-25      信息来源: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县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执行计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以及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业、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审核、认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十一)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事务。

      (十二)指导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十四)负责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和旅游类、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芮城文化走出去。

      (十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文物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大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坚持文物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承接具体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强推进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监督管理节目内容和质量、推进媒体融合发展职责。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本规定由中共芮城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芮城县学府东街10号

      办公电话:0359-3087238

    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责任编辑:杨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