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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

    时间:2023-04-21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南磑罚字〔2023〕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高某某,性别:女;住址:芮城县南磑镇山底村;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南磑镇山底村;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13日,我镇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高某某在下窑村自家耕地燃烧秸秆。3月13日,经镇领导批准,对南磑镇山底村高某某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冯少毅、赵一澎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3月13日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的烟尘污染大气。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已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属于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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