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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

    时间:2023-04-21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南磑罚字〔2023〕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某某,性别:男;住址:芮城县南磑镇老庄村;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南磑镇老庄村;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2月28日,我镇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老庄与大禹渡交界处的河道旁采砂用于盖房。2月28日,经镇领导批准,对李某某涉嫌在未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冯少毅、杨卓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在未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已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千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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