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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芮城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08      信息来源:芮城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0434 发布时间 2022-06-08
    发布机构 芮城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芮应急发〔2022〕20号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 号),结合我县实际,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制定了《芮城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芮城县应急管理局   芮城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芮城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我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范围,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的、媒体未曝光的,或者虽然发现或曝光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芮城县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0359-3033598、或者以书信(地址:芮城县永乐北路38号)、电子邮件(邮箱:rcyjzhk@163.com)、传真(0359-3033598),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也可向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对接到的举报,经调查,不论是否属实,均应给予举报人回复。受理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举报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当地主流报刊或电视台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对举报人的举报置之不理,或相关工作人员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资金、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芮城县应急管理局和芮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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