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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乐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3-03-09      信息来源: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为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永乐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永乐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永乐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办公时间: 8:00 -12:00, 14:30- 18:00 ( 节假日除外,公休日有工作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及传真: 0359-3470002

            电子邮箱: rcxylz@163.com (仅用于接收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本指南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部分的有关事项。)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主要内容

            1、永乐镇人民政府领导及职责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永乐镇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政务活动;

            3、永乐镇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4、永乐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5、永乐镇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6、永乐镇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1、芮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3、永乐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政务信息公开栏、各村政务公示栏。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永乐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永乐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有关信息已在本公开指南)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永乐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申请。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永乐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永乐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及时予以登记,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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