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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协议书

    时间:2022-08-17      信息来源: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  凯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东垆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任阳阳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风陵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贺辉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长胜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丽萍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宏岩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西陌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  敏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学张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国艳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阳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

      受委托单位: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国将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委托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受委托单位)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执法工作,直接查处本辖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12种违法行为。(见附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12种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处罚权。

      2.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5.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经委托单位法制部门审核无效;

      7.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芮城县司法局备案。

      附件:芮城县住建局委托乡镇行政执法12项清单

      芮城县住建局委托乡镇行政执法12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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