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 芮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时间:2022-07-05      信息来源:芮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第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县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资金申报和支付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拨付、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政府、县社区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服务经办机构逐级负责政策宣传、资格初审、复审和上报等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条  自202271日起,我县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在1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提出丧葬补助金申领等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  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死亡当月10个月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应将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条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政策:

      (一)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冒领养老金且未退还的;

      (三)服刑期间死亡的;

      (四)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

      (五)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原待遇领取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村(社区)申领享受丧葬补助金,填写《芮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表》。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芮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表》;

      (三)丧葬补助金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社区)、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村(社区)对申领人及申领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上报各乡镇政府(县社区服务中心)复审,签注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县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情况进行核实、汇总登记,填写《      乡镇(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汇总表》,于次月5号前连同申领资料一并上报县社会保险中心。

      第十一条  县社会保险中心对各乡镇、县社区服务中心上报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人员进行汇总登记,每月向县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并及时发放到申领人提供的社保卡中。

      第十二条  对欺瞒、冒领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的村(社区)及个人,县社会保险中心应按规定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7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芮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申领表.pdf

                 2. 乡镇(社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汇总表.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