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度
时间:2022-05-07 信息来源:芮城县司法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职责清晰、权责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乡镇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资格管理
第二条 乡镇党委要认真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将对党忠诚、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干部调整充实到基层执法岗位上来。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须在10人以上,行政编、全额事业编(干部身份)均可。
第三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由乡(镇)长担任。
第四条 各乡镇在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件时,要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是否在编”,严禁将不符合条件人员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五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六条 各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执法岗位信息、培训考试信息、证件信息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证件遗失,由各乡镇在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补办。
第八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调整到其他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收回原有证件并申请换发。行政执法人员退休、调离执法岗位、辞去公职的,乡镇应当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因被辞退、开除公职、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原因需要吊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乡镇应当及时收缴;证件被收回或者收缴后,乡镇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申请注销。
第二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各乡镇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实战、实用、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每年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县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业务适时组织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低于5天或者40学时。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个案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开展执法监督。向社会公布芮城县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依法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完善乡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由县司法局制定评议考核方法,并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结果在芮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专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行政审批、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县编办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编制。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发现,立即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