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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有奖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2-04-12      信息来源:芮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为充分发挥“群防群控”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巩固我县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即日起,在全县实施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的奖励办法,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民动员,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芮城防线。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提供线索范围

      1、发现自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他疫情地区返(来)芮人员不按规定到村(社区)、责任主体单位报备的;

      2、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重点地区(有确诊病例)返(来)芮人员有直接接触或间接密切接触人员中,未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的;

      3、不遵守居家隔离、集中隔离有关规定要求的;

      4、接纳容留涉疫人员居住、聚集等,刻意隐瞒不报的;

      5、恶意规避卡口正常疫情防控检查的,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6、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提供线索方式

      发现有上述现象,广大居民可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举报电话:(指挥中心0359-3021137    0359-3022908)。举报人必须提供客观真实举报线索,不得恶意虚假举报。

      三、管理办法

      1、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奖励:被举报对象确定为居家隔离对象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确定为集中隔离对象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确定为确诊病例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3、对被举报对象经核查属实的,隔离期间费用一律自付,行政部门将依法对其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个人信息。

      5、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解除之日止。

      希望全县广大居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对不落实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故意隐瞒旅居史等行为,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芮城县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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