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1-11 信息来源:芮城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0021 | 发布时间 | 2022-01-11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芮城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芮政通字〔2021〕 4号 |
为了深刻汲取孝义市“12·15”煤矿透水事故和绛县非法“洗矿”事故教训,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维护全县矿产资源管理良好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集中一个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理。
二、严厉打击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对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三)对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火工品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罪予以处置。
(四)对参与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国网芮城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对收购、存储、运输、加工、销售非法违法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如举报属实,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举报电话:0359—3033399
特此通告
芮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