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对风陵渡开发区浩瀚书屋的行政处罚
关于对风陵渡开发区浩瀚书屋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1-07-25 信息来源: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文综罚字〔2021〕03号
当事人: 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浩瀚书屋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芮字第201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林海云
住所(住址等): 芮城县风陵渡信用社楼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 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浩瀚书屋销售非法出版物《中考英语听力训练》一案,芮城县文旅局依法对该批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并送鉴定,2021年6月15日经山西省出版物质量检查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山西省出版物质量检查鉴定中心出版物鉴定书(晋质出鉴字【2021】第【006】号)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行芮城县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芮城县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