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对风陵渡开发区建强网吧的行政处罚
关于对风陵渡开发区建强网吧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1-07-17 信息来源: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文综罚字〔2021〕02号
当事人: 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建强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MA0H6MUA8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高红梅
住所(住址等): 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摩托街口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30日13时20分至13时35分,芮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康杰(04081121001)马锐玲(040811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建强网吧德玛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在营业,证照齐全悬挂上墙,有14名上网消费者正在上网,上网人员登记本只登记了6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行芮城县支行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芮城县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