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期间,不少市民喜欢放飞孔明灯,以祝福来年、祈求好运。但这种行为隐藏了极大安全隐患。日前,芮城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严禁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要求市民春节期间禁放“孔明灯”。
通告要求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逻检查和协同联动,及时制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有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对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要及时予以清理。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通告指出, 各乡(镇)、各单位、居委会、学校、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广大群众要按照规定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